2012/3/20

 

亞洲婦女節的省思:歧視與暴力,妨礙兩性平等         

張佩英譯

今(2012)年國際婦女節。請大家反省一下:我們在維護女權方面做了多少事?在譴責踐踏女權方面又盡了多少力?聯合國1977年大會決議書的第32/142項中,訂立了聯合國婦女權益及國際和平日,推動消滅歧視婦女,並創造賦予她們得以完全且平等地參與社會發展的有利條件。不幸的是,今日在亞洲,歧視婦女,對她們暴力相向,仍是家常便飯;婦女的社會參與既少被容許也不被重視。事實上,歧視常以施暴的面貌呈現。亞洲人權委員會強力指責普遍存在於亞洲的強暴及性暴力的高發生率。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完全忽視這類問題,對受害者也不聞不問。這些都是亞洲婦女欲爭取權益、促進社會發展須不停面對的挑戰。

在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和緬甸,強暴與性暴力事件處處可聞;在斯里蘭卡和印尼,這類事件的發生率最近也持續上升。

儘管受害者力圖在脆弱的法律架構和腐敗的司法人員手中,奮力爭取自身的人權,但性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得面對來自警方及法官的歧視和性別的刻板印象所增加的困難。人們可以在亞洲各地觀察到,被強暴者得經常面對執法人員和法庭的敵意。在很多案件中,警察與罪犯串通,向受害者施壓,要她撤銷告訴或和解,這在巴基斯坦少女Uzma Ayub被幫派綁架強暴達一年的駭人事件中可見一斑。Uzma20119月才得以逃脫。逃出魔掌後,她希望能透過法庭討回公道,卻徒勞無功。她和家人飽受恐嚇,被要求和解,而她的哥哥則在是年12月被謀殺身亡。涉案的警察與軍官都已找到,但沒有立即被要求加以說明。

婦女遭暴力對待的案件的偵調亦不專業。警方甚至沒有告知受害者需要驗傷證明。當受害人到醫院索取證明時,她又很可能要面對醫師及醫護人員的輕視,因為他們深受社會不齒強暴受害者的主流態度所影響。20117月,一個被強暴的尼泊爾修女先是被醫院拒絕為她做治療,繼而遭到她的修道院爭論是否可以容許她重回修道院的窘境。

論到肆意縱容父權、壓迫婦女,國家制度與政府官員同樣可惡。他們的態度傾向把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而不是追究加害人。他們不但放走罪犯,鼓勵暴力,也製造了受害者第二次受害的機會,因為此後她必須面對社群的敵視。至於法官們,特別是較低等法院的法官,大都沒有受過處理性別問題的訓練,又或對這等問題不夠敏感,於是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不經意地羞辱受害人。從來自不同的亞洲國家的報告裡,人們可以看到被強暴者在法庭上被公開交叉審問,或被逼詳細描述被強暴經過;而在審訊過程中,男性法官則常使用羞辱的字眼而不自知。換句話說,警察和法官不但沒有保障婦女的基本人權,更把自己變成歧視、壓迫婦女,使不良傳統綿延不斷的工具。

結果是,因強暴被定罪的比率非常低,如果原告尋求法律賠償就等同於面對更多的騷擾、更嚴重的污名。全面整頓法界與警察體系,加強他們的專業能力及負責任的態度,實在是燃眉之急。然而,唯有改變社會大眾對強暴受害者的看法、去除民眾看待婦女的差別心,增加婦女獲得公平待遇的機會才真正有可能。這有賴於所有公務員都接受「兩性教育」的訓練,並在更廣大的社會範圍內推動女孩的受教權,以及兩性機會均等的教育與認知。

雖然對婦女施暴的發生率很高,但大多數人並不認為這是個重點問題,反而常把它納入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其他議題的討論內。不等到歧視婦女、向婦女施暴等事實被認為是人權運動的一環,亞洲婦女以及許多其他地方的婦女面對的真實狀況,實在難有改變。

性暴力讓婦女對其他權利踟躕不前,婦女解放也就宛如牛步,兩性平等成了遙遠的夢。擔心害怕在公眾場合遭受暴力,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指責,婦女們寧願把自己關在家裡。她們怎樣才能參與經濟和政治活動?那是保證她們有能力維護自身權利的跳板。如果因參與而招致危險,然後被指責咎由自取,她們又該如何自處?因此,做到把責備與譴責轉移到犯罪者身上,並確保倖存者會獲得支持與公道,非常重要。

亞洲人權委員會請求大家,回憶一下聯合國決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它要求會員國「更改男女國民的社會與文化行為模式,以期達成消除偏見、習俗,以及所有一切源自兩性尊卑有別或男女的刻板角色認定所造成的偏差行為。」要根除亞洲盛行的強暴、暴力和歧視婦女現象,需要全面性改變社會結構與模式的策略,因為那是偏見與刻板印象的始作俑者、搧火者。此外,保護婦女免於性暴力的執法機構的無能也要正視。唯有如此,婦女才可能真正察覺到自身參與社會發展的潛能。針對亞洲許多社會的貧窮現狀,要達到婦女社會參與的目的,肯定需要更多的資源。

                                             亞洲人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