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世界和平日文告
宗教自由,和平之路
1.
在這新一年的開始,我祝大家事業興旺、生活平靜,平安更是時刻相隨。令人扼腕的是,去年仍是在迫害、歧視、恐怖暴力行動和宗教排斥等事件中結束。
我特別想到心愛的伊拉克。雖然它願意邁向安定與和解,但依舊是一個暴亂和暗殺的地方。
我想到那邊的基督徒團體最近所遭受的不幸,特別是十月卅一日巴格達敘利亞禮的天主教永援之母座堂所受到可恥的攻擊,當時有兩位司鐸和五十位信徒正在那裡舉行感恩祭時遭受殺害,那真是一個應受譴責的暴力事件。接連數天,攻擊仍然不斷,甚至波及教友家庭,使得信友團體內充塞著驚慌氣氛,更讓許多信徒打算離開該地,另覓安居之所。我向他們保證,我和整個教會必會密切關注他們。在最近的中東主教團特別大會中,我們對此做了具體的表示,並鼓勵伊拉克以及全體中東天主教教友保持融洽相處,並繼續在當地勇敢地為信仰作見證。
我衷心感謝那些政府,它們盡力減輕人類大家庭裡兄弟姊妹的痛苦。我也請求所有信友們為在信仰中的弟兄們─這些暴力與排斥的受害者祈禱,並向他們表示支持。說到這裡,我覺得這是一個好機會與各位分享有關《宗教自由是和平之路》這話題的一些反省。想到世界上有些地方的人民,他們不能自由地宣認自己的信仰,否則就會喪失生命或危及個人的自由,就令人心痛。而在另一些地方,我們則看到更多一聲不響和難以捉摸的方式來向信徒及宗教標誌表明偏見與敵視。基督徒是目前世界上因信仰而最受迫害的宗教團體。許多基督徒每天經驗著公然的侮辱,又因為他們追求真理、相信基督,以及誠懇地為宗教自由作呼籲而常常要在恐懼中過日。目前實際的情況實在令人不能接受,因為那是對天主及人性尊嚴的侮辱。此外,它也威脅到治安與和平,是達成真正的全人發展的極大障礙。(注一)
宗教自由表示了人的獨特,人借著宗教自由能按照天主去策劃自己的個人與團體生活:在天主的光照之下,人的身分、意義與目的都得以完全彰顯。否定或任意地限制宗教自由,就等於不完全理解人;遮蔽宗教的公共角色,就等同製造一個不正義的社會,因為它並不符合人的真正本性;這就等於說,使人類大家庭真正又持久的和平無法實現。
為此,我懇請所有善意男女重申他們委身的承諾,積極建立一個人人都能自由宣認自己的信仰或宗教,並且能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天主全心、全靈、全意的愛(參考瑪廿二37)的世界。就是這樣的心情激發我要在第四十四屆世界和平日探討的主題:宗教自由,和平之路。
擁有生命與靈性生活的神聖權利
2.
宗教自由的權利基於人格尊嚴的本身(注二),人的超[物質]性不能被忽略或不顧。天主按祂的肖像造了男女(參閱創一27);因此,每個人天生就有活一個完整生命的神聖權利─包括從靈性觀點來看的完整生命。人若不認識自己的靈性,不向超[物質]性開放,人只會自我封閉,無法為內心深處關於生命意義的問題找到答案,也沒辦法尋找到永恆的倫理價值及原則,甚至也沒辦法經驗真正的自由和進而建立一個正義的社會。(注三)
聖經的記載與我們的經驗和諧一致。它揭露了人性尊嚴的深層價值:「當我仰觀你手指創造的穹蒼,和你在天上佈置的星辰月亮,世人算什麼,你竟對他懷念不忘?人子算什麼,你竟對他眷戀周詳?竟使他稍微遜於天神,以尊貴光榮作他冠冕,令他統治你手的造化,將一切放在他的腳下」(詠八4─7)。
當我們細想人性的尊貴時,我們會與聖詠作者同樣驚歎。當我們向奧秘開放,我們的本性就會顯露,就有能力提出關於我們自己和宇宙起源的深奧問題,並對天主至高的愛、一切造物的起源和終結、每個人與一切民族,都能有所瞭解,而做出最深刻的迴響(注四)。
雖然這人性超性的尊嚴是猶太教與基督宗教共有智慧的基礎,但只要運用理性,所有人也都可以認識它。這尊嚴─意思是指超越人本身的實體去尋找真理的能力,必須被承認為普世之寶我認為它是建立一個具實現全面人性的社會不可或缺的要素。尊重人性尊嚴的幾個基本要素,如生命權和信仰自由權,是成為每個社會與法律規範能合乎倫理道德的必備條件。
宗教自由與互相尊重
3.
宗教自由是道德自由的根源。事實如此,在人性內對真理及美善的意念的開放、對天主的開放,賦予人完整的人性尊嚴,並且保證人與人之間彼此能完全互相尊重。因此,宗教自由不應該被人以為只是不強迫信仰,而是要按照真理作選擇的能力。
自由與尊重二者是無法分開的。當然,「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每個人和每個社會團體都受道德律的約束,應注意別人的權利,以及自己對別人,和對大眾公益的義務。(注五)
漠視天主或對天主不友善的自由,最後變成自我否定的作為,並且不能保證能對他人完全尊重。相信自己絕不可能找到真理和美善的意念,會使得自己沒有客觀的理由或動機去行動,除了為一些短暫、偶然的利益,也無法透過真正自由和有意識的決定去護衛及建立自己的身分。因此也無法要求其它「自由的」人去尊重自己,因為他們同樣也與自己的深層存在疏離,故可以隨便找些「理由」,或沒有任何「理由」去行動。人們會以為在道德相對主義中找到所謂的和平共存的關鍵,但這錯覺其實就是分裂的起源,同時也否定了人性的尊嚴。因此我們必須認清,在整體上人具有兩個幅度:宗教的幅度及社會的幅度。考慮到這點,我們無法想像「信徒必須壓抑他們自己的一部分─他們的信仰,才能成為積極的國民。人為了享受自己的的權利要否定天主。(注六)
家庭─自由與和平的學校
4.
如果宗教自由是和平之路,那麼宗教教育就是帶領下一代把別人視為自己的兄弟姊妹看待的直路,並與其它人攜手合作,向前邁進,成為人類大家庭的一分子,沒有任何人會被排出局外。家庭建立在婚姻之上,是一男一女親密結合及互補的表現;在這話題中,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他們在那裡接受社會、文化、道德和靈性的培育;孩子們必須常能在父母身上看到追求天主的愛和真理的榜樣。父母親必須經常有自由地、負責任地且毫無阻礙地向孩子傳達家傳的信仰、價值與文化。身為人類社會的第一個細胞的家庭,是訓練營造任何和諧關係的主要場地,包括人與人之間在國內和國外不同層次共存的和諧關係。這我們必定要有智慧地去走的途徑,為建立堅固的友愛社會架構、替年輕人作好準備去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裡,以體諒及和平的精神去承擔自己的責任。
共同的財富
5.
我們可以說,在許多基於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中,宗教自由享有特別的地位。當宗教自由獲得承認,人性尊嚴的基礎也被尊重,民族的精神特質及制度就得以鞏固。相反,當宗教自由被否定,當有人企圖阻礙別人宣認他的信仰或宗教,或妨礙別人過他的信仰生活方式時,人性尊嚴就遭受到損害,而正義及和平也就同時這樣受到威脅;人之所以能有正義的社會秩序,是因為正義與和平兩者都是以至高真理與至善為基礎。這樣看來,宗教自由也是健全的政治與司法體系的成就。宗教自由是基本的善:每個人必須有權利可以自由宣認或表明他或她的信仰或宗教,單獨地或在團體中、私下或公開、在教學和行動時、在寫作裡、在祭禮及儀式中。如果他或她想加入另一個宗教或不願意信仰任何宗教,他或她不應該被別人阻止。在這方面,國際條列是有代表性的典範,是每個國家的主要參考,因為它不允許在宗教自由上的任何傷害,除非是為了要合法地維持社會法律秩序(注七)。國際條列因此承認,宗教本質的種種權利與個人生命及自由權的同等地位,因為宗教本質的種種權利屬於人權的核心、屬於普世及自然權利,是人類法律永遠不能否定的。
宗教自由不是信徒獨有的家產,而是地球上整個人類大家庭所共有的。它是一個憲政國家不可缺的元素。若否定它,就會同時侵犯人民所有的權利與基本的自由權,因為宗教自由是它們的基礎與綜合。宗教自由是「所有其它人權是否得到尊重的試金石(注八)。宗教自由促進人類最特別的機能的運用,同時又孕育達成人類整體性發展的基本條件,而這樣的人類整體性發展已顧及,並將個人的每一個生活範圍組合起來。(注九)
宗教公開的幅度
6.
一如每種自由權,宗教自由也是從個人範疇出發,雖然如此,但卻在與他人之間的關係中實現。沒有關係的自由不是完整的自由。宗教自由的實現不局限於個人的範圍,宗教自由是在一個人所屬的團體以及社會中,與人的關係本質及宗教的公開性一致的環境之下而實現的。
關係是宗教自由的一個決定性要素,它敦促信徒團體為了公益實踐團結互助。在這團體的範疇下,每個人仍保持獨一無二且無法複製的特色,同時又自我實現和自我完成。
宗教團體對社會的貢獻是無可否認的。許多的慈善及文化機構為信徒在社會中所扮演的建設性角色,作了最佳見證。宗教在政治領域的道德貢獻,更是重要。宗教不應被邊緣化或禁止,而應被正視為推動公益的有效貢獻者。在此,我們更要提到文化裡宗教的幅度。數百年來,文化因著宗教對社會,特別是道德方面的貢獻,而得以建立起來。在這方面,不信的人並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歧視,相反的,宗教加強了社會的凝聚力、整合力與團結力。
宗教自由,走向自由與文明的力量:因利用宗教自由而產生的危險
7.
利用宗教自由去掩飾暗藏的利益,例如破壞既定秩序、囤積物資或緊緊掌控一個團體,都會對社會造成巨大的傷害。狂熱主義、基本主義和違反人類尊嚴的做法,永遠都不能言之成理,更不能奉宗教的名。宗教信仰的表明不能被人利用或強迫。各國家和各種社群團體絕不可忘記,宗教自由是追求真理的條件,而真理不是靠暴力得來,而是「藉真理自身的力量。(注十)。這樣看來,宗教是建立文明及政治社會的一股正面及積極的推動力。
誰能否認世界各大宗教對文明發展的貢獻呢?誠心誠意地尋求天主,使人更尊重人的尊嚴。基督徒團體,由於他們繼承的價值觀和原則,也大有助於使個人和民族意識到自己的身份和尊嚴、建立民主制度、承認人的權利和相關的責任。
今天,在這個日益全球化社會裡的基督徒仍然蒙受召叫,不只是要負責任地參與公民、經濟和政治生活,而且也要以愛德及信仰的見證作出寶貴的貢獻,為辛苦和有提升性的正義目標、為人類整體的發展和人類事務的倫理委身。把宗教排除在公開生活之外,無疑剝奪了後者向超性開放的這一幅度。公開生活若是少了這個基本的體驗,就不容易引導社會走向放之四海皆准的倫理原則,也很不可能去遵照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人權宣言所陳述的目標─令人遺憾的,這目標至今仍受到漠視或否認─即在國家和國際層次上訂定一些標準,去承認並尊重基本權利和[保障]自由的法律。
正義與文明的問題:基要主義和對信徒的敵意危及國家明確的世俗性
8•我們應該以讉責各種形式的狂熱主義和宗教基要主義的決心,來反對各種對宗教的敵意,那些敵意限制了信友在民間及在政界的公眾角色。
我們不應該忘記,宗教的基要主義和世俗主義,二者都代表著一種排斥合法多元化及世俗原則的極端形式。二者都將人簡約及偏見的看法絕對化,在基要主義中將一切包含在宗教整體論內,在世俗原則中將宗教視為理性主義。一個社會,若是以暴力手段強迫人信仰宗教,或相反,禁止宗教,不但對個人及對天主不義,也對社會本身不義。天主以慈愛的計畫召喚人類,召喚的是人全部的本性及靈性幅度,天主同時也要求我們自由且負責任地,以整個身心和人的個人及團體生活來回應。由於社會是人,以及人的所有基本面向的表達,因此社會生活及組織的方式也必須對超性的開放有利。正因為如此,一個社會的法律和制度的形成,不能忽略國民信仰的幅度,或完全除去宗教。一個國家的公民意識到自己崇高的召叫,透過民主活動,必須讓那些法律和制度充分反映出人的真實本質,也能支持其宗教的一面。由於宗教並非國家所創造,因此國家不能操縱,卻應該承認和尊重宗教。
不論任何時候,只要是國家或國際的法律制度容許或容忍宗教狂熱主義或反宗教狂熱主義,它就無法達成保障及促進所有人的正義與權利的使命。這些事不能由立法者或多數人來決定,因為正如古代羅馬政治家西塞羅(Cicero)曾指出的,正義並不只是制定並應用法律的一種行動。它包括承認每一個人的尊嚴(注十一),除非人的尊嚴在宗教自由上有法律的保障,並能生活出其本質,否則人的尊嚴會被摧折和受侵犯,容易被短暫易變的事物控制,把它們當作是絕對的,使它們成為了偶像。這一切,都使社會陷入政治和意識形態專制獨裁的危險中,只強調公權力,卻把個人良知、思想及宗教自由視為潛在的競爭者,而加以屈辱和限制。
民間及宗教機構團體的交談
9.
真正的宗教信仰所表達的原則和價值觀是人類的財富,而這財富可豐富人類和他們的精神特質。這人類的財富直接訴諸人的良知和心靈,提醒人需要在道德上悔改,也鼓勵人實踐人類的美德,並以慈愛來對待他人,將別人視為弟兄姊妹,視為人類大家庭的一份子。(注十二)
我們要對國家機構明確的世俗性給予應有的尊重,同時也必須承認宗教的公眾幅度。為達到此目的,民間和宗教機構團體之間坦誠的交談是人類與社會和諧的整體發展的基礎。
在愛與真理中生活
10.
這個全球化世界的特色,就是種族和宗教的種類越來越多,各大宗教可成為人類大家庭中合一及和平的重要因素。宗教信徒根據他們的宗教信念和合理化的追求公眾利益,而受召在宗教自由的環境下,負責任地表達出他們的承諾。在各種不同的宗教文化中,需要重視那些有助於文化共存的所有一切,同時排斥任何有違人性尊嚴的因素。
國際團體提供給不同的宗教,以及提供給這些宗教所帶來的「美好生活」的公共空間,對於提倡真理、美善及道德共識都有幫助;真理、美善及道德共識,對於正義及和平共存都很重要。各大宗教的領袖,由於他們在各自宗教中的地位、影響力和權柄,所以是最先受到召叫,要相互尊重和交談的人。
在基督徒這方面,受到他們對天主─主耶穌基督之父信仰的激勵,要他們與教會內的信徒,像弟兄姊妹一樣生活,並一起努力建立一個世界,在這世界中,個人和民族「沒有誰作惡,也沒有誰害人……,因為大地充滿了對上主的認識,有如海洋滿溢海水」(依十一19)。
「交談」作為共同的尋求
11.
對教會來說,不同宗教信徒之間的交談,是所有宗教團體為公眾福祉而合作的一種重要方法。天主教會本身絕不摒棄在不同宗教裡任何真與聖的因素。「她懷著誠懇的敬意,考慮他們的作事與生活方式,以及他們的規誡與教理,這一切雖然在許多方面與天主公教所堅持、所教導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著普照全人類的真理之光。(注十三)」
這裡所指的途徑不是相對主義或宗教的融合。事實上,天主公教在「傳揚,而且必須不斷地傳揚基督,祂是『道路、真理與生命』(若十四6);在祂內,人類應獲得宗教生活的圓滿,借著祂天主使一切與自己和好(注十四)」。然而,這絕不排除彼此的交談,以及在不同的生活領域中對真理的共同追求,因為正如聖多瑪斯∙阿奎納所說的,「每一項真理,不論是出自何人之口,都是來自天主聖神(注十五)」。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一九八六年在亞西西發起為世界和平祈禱日,二○一一年正好是廿五周年。在那樣的場合中,世界各大宗教的領袖證明了一項事實,即宗教是合一及和平的要素,而非分裂及衝突的要素。想起那次的經驗,就給了我們對未來懷抱希望的理由,那希望就是:所有的信友都會把自己變成名副其實的正義與和平的使者。
道德真理在政治界與外交界
12.
政治和外交界是希望關注於世界各大宗教所給予的道德和精神財產,才能承認並肯定普世性的真理、原則和價值觀,如果否定這些真理、原則和價值觀,無疑就是否定人的尊嚴。但是,實際地說,在政治和外交界上推動道德真理,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這意思是說,對事實有客觀和整體的認識,並以這認識為依據,以負責任的態度採取行動;這意思是說,解構那些以和平、發展和人權為藉口,但卻推動虛假的價值觀為實,到最後便取代了真理和人性尊嚴的政治意識形態;這意思是說,培養堅定的承諾,致力於把正面的法律奠基在自然律的原則上(注十六)。這一切都是必需的,並且與人的尊嚴和價值息息攸關,正如一九四五年聯合國大憲章中所訂的─大憲章聲明了一些四海皆準的價值觀和道德原則,來評量世界各民族用來治國和決定國與國之間共同生存的那些規範、制度和法規。
超越仇恨和偏見
13.
雖然有歷史的教訓,又有全國性的、國際性的、地區組織及非政府組織性的努力,還有許多善心人士日日為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獻身,然而,今天,在世界上還是有許多因宗教而來的迫害、歧視、暴力及不容異己的行為。在亞洲和非洲,受迫害的,主要是少數信徒的宗教族群,這些受迫害的被人透過一些恐嚇、冒犯人權和基本自由權的行動,以及被人剝奪不可缺少的日常物品,甚至失去自由或生命,這樣地遭受禁止表明信仰或改換宗教信仰。
正如我曾說過的,在西方國家,還存在著一種對宗教不友好的、更為隱約的形式,這些方式會表現在否定歷史,以及排斥那些能反映出大多數公民的認同及文化的宗教標記上。這些不友善的表現往往也會助長仇恨與偏見;而且並不以和諧、平衡的眼光來看待習俗制度的多元化和世俗性,更不要提,後代子孫恐有失去其國家無價的精神遺產之虞。
維護宗教團體的權利和自由,就是維護了宗教。因此世界各大宗教領袖和各國執政者希望他們重申他們致力於促進和保障宗教自由的承諾,尤其是要維護少數信徒的宗教族群;他們並不威脅到宗教族群信徒多的人的身份,反而是一個相互交談和在文化上彼此豐富的機會。維護少數信徒的宗教族群,是增強善良、坦誠開放及互惠精神的理想方式,可以確實保障世上所有地區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全世界的宗教自由
14.
現在我願對受到迫害、歧視、暴力和不被包容的基督徒團體說幾句話,尤其是亞洲、非洲、中東,以及特別受上主揀選和祝福的聖地。我再次保證給他們我的父愛以及祈禱,我也要求所有當權者,立刻中止一切對當地的基督徒的不義行為。面對著當前的種種逆境,願基督信徒不要灰心喪志,因為給福音作證,就是、且永遠,是一個矛盾的標記。
讓我們記住主耶穌的話:「哀慟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安慰……饑渴慕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得飽飫……幾時人為了我而辱駡迫害你們,捏造一切壞話譭謗你們,你們是有福的。你們歡喜踴躍罷!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報是豐厚的」(瑪五4─12)。當我們說:『求禰寬免我們的罪過,如同我們寬恕別人一樣』(瑪六12)時,我們為我們所祈求的慈悲定下了條件和程度」(注十七)。暴力不能克服暴力。願我們痛苦的呼號常有信德、望德以及天主對我們之愛的見證伴隨著。我也要表達我的希望,希望在西方,尤其是歐洲,能停止對基督徒的敵意與偏見,特別是那些已決心重整生活方式,願意符合福音中所說的價值與原則。願歐洲能安於自身的基督徒根源,這對於瞭解它過去、現在及將來的歷史角色是很重要的;這樣,它就能借著與所有人民建立真誠的交談,而體驗到正義、和諧與平安。
宗教自由、和平之路
15.
世界需要天主。它需要放之四海皆準的、共同的倫理和精神價值觀,宗教能對他們的追求做出寶貴的貢獻,好能在國內及國際層次上建立一個正義、和平的社會秩序。
和平是天主的恩賜,同時也是一個需要實現,但確永遠尚未完全達成的使命。一個與天主和好的社會,就更接近和平,和平並非僅只是沒有戰爭或軍事造成的後果或經濟霸權造成的,更不僅僅是沒有人用欺騙的手段或以小聰明來操縱他人。和平其實是每一個人和每一個民族淨化過程的結果,是文化、道德、精神的提升,在這過程中,人的尊嚴受到全然的尊重。我請求所有希望成為和平締造者的人,特別是年輕人,要留心聆聽那在他們內心說話的聲音,因而在天主身上找到穩定的參考標準,以達到真正的自由;並能在天主那裡汲汲源源不絕的力量,能給世界新的方向和精神,克服過去的錯誤。用前任教宗真福保祿六世─由於他的智慧和遠見,而訂定了世界和平日─的話來說:「最重要的是給和平其它的武器─不是那些以殺戮、消滅人類為目的的武器─帶來和平。而最最需要的是道德武器,這武器使國際法具有力量與威信─其中之一就是『遵守盟約』這武器」(注十八)。宗教自由是真正的和平利器,負有歷史性和先知性的使命。和平能讓人類最深刻的特質及潛能充份綻放,能改變世界、使世界更美好。它使我們即使面對嚴重的不義以及物質和道德的貧乏,仍然懷抱希望,期望未來能享有正義與和平。願所有的人、各個階層的社會、世界上每個地方,都能很快就經歷到宗教自由,和平之路!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本篤十六世
注一:參閱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29,55-57。
注二:參閱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
注三:參閱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78。
注四:參閱梵二《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1。
注五:參閱梵二《信仰自由宣言》7。
注六:本篤十六世:聯合國大會演講詞(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注七:參閱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
注八:若望保祿二世: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議會大會演講詞(二○○三年十月十日)1節。
注九:參閱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11。
注十:參閱梵二大公會議文獻《信仰自由宣言》1。
注十一:Cf. Cicero, De Inventione, II, 160.
注十二:參本篤十六世,Address to Representatives of Other Religions in
the United Kingdom (17 September 2010): L’Osservatore Romano( 18 September
2010), p.12.
注十三:參梵二大公會議文獻,《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2。
注十四:同上。
注十五:Super Evangelium Joannis, I, 3.
注十六:Cf. BENEDICT XVI, Address to Civil Authorities and the
Diplomatic Corps in Cyprus (4 June 2010): L’Osservatore Romano (6 June 2010), p.
8; 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COMMISSION, The Search for Universal Ethics: A New
Look at Natural Law, Vatican City, 2009.
注十七:PAUL VI, Message for the 1976 World Day of Peace: AAS 67
(1975), 671.
注十八: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