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准予國際明愛會公法人身份
致我敬愛的兄弟
Youhanna Fouad El-Hage蒙席
黎巴嫩的黎波里馬勞尼禮總主教
國際明愛會主席:
1. 我主耶穌在受難前夕的最後晚餐中,向祂的門徒提出一個特別的請求:「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你們也該彼此相愛。」(若十三34)秉持著這個使命,教會向世人宣講福音、施予聖事恩典時,總是伴以愛的見證行動。
於是,打從初期教會開始,信友們就勵行愛德行動,特別關注窮人和弱勢社群(參閱:宗二42-47)。約200年前,教區及堂區出現,陸續採用Caritas一名,宣示幫助需要者的目標。隨著時間過去,這些團體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和國際層級的團體。
主曆1950年聖年時,我的前人,可敬的天主之僕,教宗碧岳十二世,希望能在羅馬成立一個屬普世教會層級的組織,把各國主教授權的慈善機構整合起來;它們彼此交換資訊,並在全球各地實踐社會愛德行動時,能全面合作及居中協調。我的另一位前輩,也對發展國際明愛會懷著慈父般的積極興趣。那就是天主之僕,教宗保祿六世。他滿意地肯定明愛會「各處發揚他們的事業」的成果(民族發展通諭46)。
2. 由於聖座的推動,並努力不懈地追蹤及指導各項活動,國際明愛會就此形成。它是由眾多慈善機構組成的聯盟,其中多是各國的明愛會。為了不縮減國家明愛會應有的自治權,聯盟利用各種激勵工作、協調與代表,促進彼此的合作。國際明愛會因著其緣起與本質,與教會的司牧均有密切的連結,特別與伯多祿的繼承者,他是普世愛德工作的負責人(參考:安底約•納爵Ep. ad Romanos)。此外,國際明愛會亦從福音與教會傳統中吸取行動的靈感。國際明愛會自創立以來經由旗下機構,已執行了許多重要的計畫,贏得聲望與民眾和官方的認同。
3.
職此之故,為了確認聯盟所扮演的教會角色,我接受有關方面的特別請求,依據宗座權威及《天主教法典》,在此授予國際明愛會教會的「公法人」身份(《天主教法典》116-123條)。我在此批准國際明愛會的法令與章程,此法令與章程應按照本特許證書設定的條款作解釋。對條款的任何修訂,或原設在羅馬的國際明愛會總部若有任何搬遷,必須先得我的准許。
基於國際明愛會與聖座的關係特殊,聯盟的主席與秘書長的候選人名單,應在全體大會作最後投票召開前,先交付宗座予以同意。
此外,聖座在經過諮詢後,會給國際明愛指派一位指導司鐸,他有權參與明愛會的一切活動。
4. 根據《善牧宗座法令》的指示(參閱146條第2項),我在此賦予宗座一心委員會,負起密切注意並陪伴國際明愛會舉辦的所有國際性及區域性活動的責任。此 部會應充分掌握聯盟各個層級活動的資訊,亦有權參與每個成員的集會,以及國際明愛會推動的活動的相關協調會議。宗座一心委員會應致力維護聯盟的教會精神,使之充滿生氣,尤其要確保每個成員的活動均在國際協調下進行,執行任務時亦應與相關的地方教會及其神長充分合作。最後,國際明愛會在公布各計畫的內容前,應先提交一心委員會備查。
5. 論到明愛會的國際性活動,特別是關係到國際機構,或涉及某些地區的特別問題時,國際明愛會應隨時與教廷國務院洽商。
如有特殊事件,國際明愛會應與羅馬教廷其他機構的部會合作,特別應與正義與和平委員會、宗座移民與旅行委員會,以及宗座協助勞工牧靈委員會等,依照《善牧宗座憲章》對各委員會所訂定的責任,進行合作。
6.
為了能強化國際明愛會與普世教會之間的連結功能,本人呼籲大家務必忠實地遵守以上的條款。我把聯盟的決意和一切活動交託給聯盟的天上主保:聖母訪親及聖瑪定•包瑞斯,請他們為聯盟轉禱。我賜給您,可敬的兄弟,及聯盟所有成員,特別的宗座祝福。
若望保祿二世
2004年9月16日于岡道夫堡